旌德县2024-7号地块、旌德县2023-39号地块等5个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
我单位编制的《旌德县2024-7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旌德县2023-39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原杨柳镇大兴村粮食加工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宣州区杨柳镇2024年7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和《旌德县2023-45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已经编制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报告等主要内容信息进行公示如下:
一、旌德县2024-7号地块
本次调查地块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江村大道以南、环城东路以东;调查地块中心经纬度坐标为:118.55552°E,30.29826°N;本次调查地块总占地面积为642.12m2(合0.96亩),紧邻旌德县2021-26号地块,为该地块的补充调查,调查地块规划为住宅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
根据相关资料分析及人员访谈结果得知,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无工业企业存在。现场踏勘结果:地块内保留原始地形地貌,植被较发育,以杂树、灌木丛为主。整体未发现污染痕迹,地块内无异味。地块周边1000m区域主要为居民区、食用农产品地和地表水体等,历史及现状均无重点排污生产企业活动。经分析,周边环境对本地块造成环境影响的可能性较小,亦无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潜在污染源。
本次现场快测共布设 4 个土壤快筛点位。现场采用快速检测设备(XRF、PID)对地块进行土壤快速检测,检测样品为表层土(0-50cm),参考《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DB 4403/T 67-2020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检出值均未检出。
通过人员访谈、现场踏勘证实地块的使用情况,地块内不存在潜在的污染源,地块及周边区域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及相邻地块历史使用用途均为农用地,该地块未曾作为工业生产企业用地,无工业固废储存、地下储罐、地下输送管道,地块周边未存在企业,本次调查地块的环境受影响风险较小。综合以上资料,调查地块内不存在潜在污染源。
通过第一阶段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现场快速检测,调查确认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第二阶段调查,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结束。
二、旌德县2023-39号地块
本次调查地块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梓阳学校北侧、环城东路以东;调查地块中心经纬度坐标为:118.55377°E,30.30561°N;本次调查地块总占地面积为33149.31m2(合49.77亩),调查地块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
根据相关资料分析及人员访谈结果得知,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无工业企业存在。现场踏勘结果:地块内保留原始地形地貌,植被较发育,以杂树、灌木丛为主。整体未发现污染痕迹,地块内无异味。地块周边1000m区域主要为学校、居民区、食用农产品地和地表水体等,历史及现状均无重点排污生产企业活动。经分析,周边环境对本地块造成环境影响的可能性较小,亦无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潜在污染源。
本次现场快测共布设 9 个土壤快筛点位,含一个对照点。现场采用快速检测设备(XRF、PID)对地块进行土壤快速检测,检测样品为表层土(0-50cm),参考《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DB 4403/T 67-2020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检出值均未检出。
通过人员访谈、现场踏勘证实地块的使用情况,地块内不存在潜在的污染源,地块及周边区域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及相邻地块历史使用用途均为农用地,该地块未曾作为工业生产企业用地,无工业固废储存、地下储罐、地下输送管道,地块周边未存在企业,本次调查地块的环境受影响风险较小。综合以上资料,调查地块内不存在潜在污染源。
通过第一阶段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现场快速检测,调查确认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第二阶段调查,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结束。
【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原杨柳镇大兴村粮食加工厂地块;
地块面积:1386.8m2;
地块位置:宣州区杨柳镇兴洋村;
地块土地利用历史:本地块原隶属于杨柳镇兴洋村,2013年变更为兴洋村村民徐善根,地块内历史上主要开展大米加工,2003年停止经营后一直闲置至今,2024年拆除所有建筑物。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块建筑物目前已全部拆除。
未来规划:兴洋村农村幸福院及活动中心,属于公共服务用地中社会福利用地(0807),属于GB36600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
【调查缘由】
根据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宣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5月14日颁布的《关于强化污染地块联动监管 坚决防止违规开发利用的通知》要求,该地块历史上存在工业企业,拟变更为居住用地。
考虑到该地块历史企业停产前的生产行为产生的环境问题可能对土壤、地下水等造成一定影响,并可能危害到人体健康,同时考虑地块在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带来新的环境问题,需对场地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初步明确场地环境污染情况,判断场地污染的环境风险,为地块的后续开发利用提供依据和指导。
【初步调查情况】
2024年9月,宣州区杨柳镇兴洋村民委员会委托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1地质队开展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随即基于前期对项目现场的踏勘、调研和收集到的相关资料,按照国家有关导则要求制定初步调查采样方案,于2024年9月27日进场展开现场采样和检测工作,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负责采集样品并进行实验室检测分析。
【土壤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地块的土壤样品pH值呈中性。
本次共采集16件土壤样品(不含平行样),根据快测和实验室分析结果,检出6项重金属,检测浓度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相应第二类用地标准筛选值要求。
【地下水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共采集到2个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表明GW1、DW1地下水监测井除GW1监测井锰外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水标准要求,锰满足Ⅳ类水要求,其他监测指标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值要求。
【结论】
原杨柳镇大兴村粮食加工厂地块土壤监测结果、地块内地下水监测结果分析表明,该地块土壤样品监测指标检出浓度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限值要求,地下水样品监测指标浓度除GW1监测井锰外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值要求,GW1监测井锰满足Ⅳ类水要求。故判定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为未污染地块。
由上,本报告判定原杨柳镇大兴村粮食加工厂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故该地块作为建设用地分类中第二类用地用途是可行的。
四、宣州区杨柳镇2024年7号地块
调查地块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双乐村村委会。根据收集到的红线图得知本次调查地块总占地面积为361m2。中心经纬度为:118.546041°E,30.823343°N,本次调查的地块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第二类用地。
于2024年8月23日对该地块开展了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等工作,于2024年9月18日对该地块进行现场踏勘、现场快测等工作。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得知,地块内历史用途主要为农用地,地块内无固体废物填埋历史,土壤无异味,未发现地下储存槽罐或地下设施,地块内无工业企业存在。
本地块周边历史上未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未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根据对地块 3 个土壤快筛点位现场快测结果,重金属镍、铜、砷、镉、汞、铅检测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重金属铬、锌检测含量均低于《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地方标准》(DB 4403/T 67-202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使用PID设备进行现场快测,未检测出挥发性有机物。
通过第一阶段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现场快速检测,确认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次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第二阶段调查,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结束。五、旌德县2023-45号地块
调查地块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城区北一路北侧,环城东路西侧。根据收集到的红线图得知本次调查地块总占地面积为32181.1m2。中心经纬度为:118.551226°E,30.307287°N,本次调查的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
于2024年10月14日对该地块开展了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现场快测等工作。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得知,地块内历史用途主要为农用地,地块内无固体废物填埋历史,土壤无异味,未发现地下储存槽罐或地下设施,地块内无工业企业存在。
本地块周边历史上未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未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根据对地块 9 个土壤快筛点位现场快测结果,重金属镍、铜、砷、镉、汞、铅检测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重金属铬、锌检测含量均低于《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地方标准》(DB 4403/T 67-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使用PID设备进行现场快测,未检测出挥发性有机物。
通过第一阶段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现场快速检测,确认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次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第二阶段调查,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结束。
反馈意见途径:
单位名称:安微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1地质队
通信地址:安庆市菱湖南路21号
联系方式:李主任18788858626
以上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调查编制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