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伏岭镇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二期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信息公示

日期:2026-8-3作者:党委办来源: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1地质队阅读次数:1293字体:[] [][]

根据 2019 1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绩溪县伏岭镇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二期项目地块原为农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地块未来规划为文化用地(0803,土地用途发生变更,按照规定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67月,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1地质队(以下简称311地质队)受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对调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地块概况

调查地块位于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伏岭镇祝三村家绩路南侧。根据20267月现场踏勘拍照本次调查地块为停车场,整体未见污染痕迹,土壤无异味。根据收集到的红线图得知本次调查地块占地面积为200.19m2东至乡村道路及农用地,南至农用地及安置房,西至农用地,北至家绩路。调查地块中心经纬度为:118.74141°E30.14383°N根据收集到的绩溪县发展改革委备案表得知本次调查地块未来规划为文化用地(0803),属于建设用地中第二类用地,本次调查按照第二类用地标准进行评价

2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11地质队于2026710日开始对调查地块开展了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现场快测等工作。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得知,地块内历史用途主要为农用地及停车场,地块内无固体废物填埋历史,土壤无异味,未发现地下储存槽罐或地下设施,地块内无工业企业存在。

调查地块周边历史上未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未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根据对地块 4 (含 1 个对照点)土壤快筛点位现场快测结果,使用XRF设备进行现场快测重金属镍、铜、砷、镉、汞、铅检测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重金属铬、锌检测含量均低于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使用PID设备进行现场快测,未检测出挥发性有机物。

3、主要结论

通过第一阶段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现场快速检测,确认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第二阶段调查,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结束。

 

宣城市人民医院道汊河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信息公示

根据 2019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宣城市人民医院道汊河地块历史上存在工业企业,变更为医疗卫生用地。考虑到该地块历史企业停产前的生产行为产生的环境问题可能对土壤、地下水等造成一定影响,并可能危害到人体健康,同时避免地块在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带来新的环境问题,需对地块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初步明确地块环境污染情况,判断地块污染的环境风险,为地块的后续开发利用提供依据和指导。

初步调查情况

2026年3月,宣城市人民医院委托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1地质队开展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随即基于前期对项目现场的踏勘、调研和收集到的相关资料,按照国家有关导则要求制定初步调查采样方案,于2026年4月1日进场展开现场采样和检测工作,委托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采集样品并进行实验室检测分析。

土壤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地块的土壤样品pH值呈中性。

本次共采集15件土壤样品(不含平行样),根据快测和实验室分析结果,检出6种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2种挥发性有机物(1,2-二氯乙烷、氯仿)、2种半挥发性有机物(苯并(a)蒽、䓛)、氨氮、石油烃,其余检测指标均低于检出限,检测浓度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相应第一类用地标准筛选值要求。

地下水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共采集到3个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表明GW1、DW1、DW2地下水监测井除浊度、锰外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水标准要求,锰超标与区域地质背景有关。

水调查结果

地块南侧地表水监测点除溶解氧、总氮外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要求,南侧地表水为Ⅴ类水体。

结论

宣城市人民医院道汊河地块土壤监测结果、地块内地下水监测结果分析表明,该地块土壤样品监测指标检出浓度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限值要求,地下水样品监测指标浓度除浊度、锰外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值要求。故判定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为未污染地块。

由上,本报告判定宣城市人民医院道汊河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故该地块作为建设用地分类中第一类用地用途是可行的。